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锦江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尚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尚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65号原告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旭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龙。委托代理人龙小松。被告四川尚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2号四川书市1楼050号。法定代表人王长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尚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1元,由原告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