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号原告金××。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以被告李××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要求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