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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号原告金××。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以被告李××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要求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