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桐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宁××××纺织厂与桐乡市××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纺织厂,桐乡市××纺织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457号原告:海宁××××纺织厂,住所地:海宁市××村镇联盟村××号。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沈××。被告:桐乡市××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街道××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纺织厂诉被告桐乡市××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纺织厂于2009年1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纺织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1476元,由原告海宁××××纺织厂负担。审判员 金 叶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磊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