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丁××与莫××、王××民���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莫××,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98号原告丁××。被告莫××。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项金根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成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