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菏开民初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石慧丽与程传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慧丽,程传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菏开民初字第450-1号原告石慧丽,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开发区。被告程传民,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供销路西侧。机构代码:76480955-5。负责人柴俊文,经理。本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菏开民初字第4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程传民己按(2008)菏开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程传民所驾驶的鲁R-×××××号农用三轮车的查封。审 判 长  仵新忠代理审判员  何利军代理审判员  李改勤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