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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利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梦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均××(××)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498号原告:利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街道海宁××经××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宁波市鄞州××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庵村。法定代表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梦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86元,减半收取16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95元,合计2938元,由原告利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