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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于佩明与金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佩明,金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07号原告:于佩明。被告:金泉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佩明与被告金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佩明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佩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佩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佩明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