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张淄良与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翊涛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淄良,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翊涛实业有限公司,蔡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初字第4号原告:张淄良。被告: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哨凤。被告:浙江翊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哨凤。被告:蔡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桂少桢。原告张淄良与被告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翊涛实业有限公司、蔡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依法冻结各被告等相关财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淄良申请解除对被告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翊涛实业有限公司、蔡挺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各被告银行帐号的查封,以及于2009年2月10日后解除对江干区笕桥镇机场路226-1号30224平方米的住宅用地、324平方米的商业用地、544平方米的综合用地除其中62套住宅及8套商铺(清单附后)土地外的土地的解封。审 判 长 徐惠明审 判 员 吴 伟代理审判员 宁建龙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