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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李春元与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元,叶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60号原告:李春元。被告:叶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元与被告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春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125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