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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蔡××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43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程××。被告孙××。原告蔡××(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孙××(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剑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诉称,2007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通过向被告银行卡帐号存款的方式把现金100000元交付给了被告。后来,原告向被告催讨,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可是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提供以下证据:农某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一份、户口簿复印件××及××向××款凭××复××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将现金100000元汇入被告在中国某业银行的帐户(由原告之妻梅某某代办)。但被告至今未还,故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告蔡××与被告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归还原告蔡××借款人民币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孙××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姜隐芩审批书 记 员 校 对承办人拟稿:共印份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43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程××。被告孙××。原告蔡××(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孙××(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剑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诉称,2007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通过向被告银行卡帐号存款的方式把现金100000元交付给了被告。后来,原告向被告催讨,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可是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提供以下证据:农某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一份、户口簿复印件××及××向××款凭××复××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将现金100000元汇入被告在中国某业银行的帐户(由原告之妻梅某某代办)。但被告至今未还,故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告蔡××与被告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归还原告蔡××借款人民币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孙××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