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印染配件××责任公司与嘉兴市××涂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印染配件××责任公司,嘉兴市××涂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209号原告:吴江市××印染配件××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村营业房××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陈×、沈×。被告:嘉兴市××涂层厂,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负责人: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印染配件××责任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涂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印染配件××责任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嘉兴市××涂层厂15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印染配件××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市××涂层厂的银行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或者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福宇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