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甲、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吴甲,陈××,吴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271号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号。法定代表人:包××。被告:吴甲。被告:陈××。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甲、陈××、吴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吴乙的起诉。审判员 钱加政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