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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与建德市××辐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建德市××辐条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73号原告: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村。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章××。被告:建德市××辐条厂,住所地:建德市××峰。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辐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12月3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