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与建德市××辐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建德市××辐条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73号原告: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村。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章××。被告:建德市××辐条厂,住所地:建德市××峰。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辐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12月3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