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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洪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洪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363号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东十里铺东方大市场十区1号。法定代表人:白桦,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爱生,男,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剑峰,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洪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门里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洪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拖欠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