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与陈××、宁海县××钢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陈××,宁海县××钢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95号原告:冯××。被告:陈××。被告:宁海县××钢厂,住所地:宁海县××镇××村。诉讼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陈××、海县宏业铸钢厂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方 园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旭晓(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