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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与陈××、宁海县××钢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陈××,宁海县××钢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95号原告:冯××。被告:陈××。被告:宁海县××钢厂,住所地:宁海县××镇××村。诉讼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陈××、海县宏业铸钢厂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方  园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旭晓(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