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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螺丝厂与吴江市××缝纫机螺丝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螺丝厂,吴江市××缝纫机螺丝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嘉兴市××螺丝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区××镇××村。法定代表人:潘甲。被告:吴江市××缝纫机螺丝厂,住所地:江苏省××横××镇××缝街××号。法定代表人: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螺丝厂与被告吴江市××缝纫机螺丝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螺丝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5元(已减半),保全费540元,合计10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晋伟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英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