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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与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26号原告周××。被告来××。原告周××诉被告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0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2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钱敏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