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07号原告:于××。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