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韩×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55号原告韩×。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市××商业中心东区××号。负责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储蓄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