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宁市××山××有限公司与桐乡市××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山××有限公司,桐乡市××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16号原告:海宁市××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桥镇××西侧。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秦××。被告:桐乡市××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公园××路。法定代表人:岳××。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山××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403.5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87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国琴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