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曾××与汪××、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汪××,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485号原告曾××。被告汪××。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汪××、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张某某所有的陕e×××××力神牌低速货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查,陕e×××××力神牌低速货车登记在陕西省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名下,实际为张某某所有。张某某已于2009年1月初意外死亡,被告汪××、张×系张某某的财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张某某所有的陕e×××××力神牌低速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