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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09-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毕××、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毕××,张××,桐乡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435号原告:黄××。被告:毕××。被告:张××。被告:桐乡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甸镇××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毕××、张××、桐乡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毕××、桐乡市××有限公司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毕××、桐乡市××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