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氨××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材料有限公司,绍兴××氨××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73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材料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016032-1)。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茅××。被告:绍兴××氨××司(机构代码:××7)。住所地:绍兴县××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氨××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氨××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氨××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9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