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巨化××××矿业有限公司与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化××××矿业有限公司,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28号原告巨化××××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村。法定代表人林××。被告邵××。本院在审理原告巨化××××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2009年1月10日前提供被告邵××准确的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但原告却未按期提供和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巨化××××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佳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