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建忠与丁水友、夏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忠,丁水友,夏梅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8号原告:徐建忠。被告:丁水友。被告:夏梅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忠诉被告丁水友、夏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忠撤回对被告丁水友、夏梅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