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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建忠与丁水友、夏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忠,丁水友,夏梅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8号原告:徐建忠。被告:丁水友。被告:夏梅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忠诉被告丁水友、夏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忠撤回对被告丁水友、夏梅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