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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宁海县××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海县××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61号原告:李××。被告:宁海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宁海县××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海  霞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褚丹洋(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