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宁海县××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海县××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61号原告:李××。被告:宁海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宁海县××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海 霞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褚丹洋(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