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21号原告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学院路××楼××室。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半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 影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燕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