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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21号原告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学院路××楼××室。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半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杭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 影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燕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