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洲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韩×与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洲商初字第64号原告: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大道××号。负责人:龙××。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韩×与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1月6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申请撤回异议,2009年1月20日,原告韩×因已与被告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负担。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