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章民二初字第15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罗咏与被告兰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咏,兰翠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章民二初字第1516-2号原告罗咏,男,1973年5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兰翠华,女,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罗咏与被告兰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08年11月7日依法裁定冻结被告兰翠华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兰翠华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本院撤销对被告兰翠华的诉讼保全。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兰翠华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代理审判员 吴芬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