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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与嘉善××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嘉善××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11号原告:浙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界××区。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嘉善××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廖××。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3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0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荧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哲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