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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与三江××自治县××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三江××自治县××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18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钱××、邱××。被告:三江××自治县××司。镇寨准村(寨准木场)。法定代表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三江××自治县××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88元,减半收取3094元,由原告陆××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