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与三江××自治县××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三江××自治县××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18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钱××、邱××。被告:三江××自治县××司。镇寨准村(寨准木场)。法定代表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三江××自治县××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88元,减半收取3094元,由原告陆××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