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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459号原告徐×。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潘×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