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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60号原告吴××。被告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于2009年1月9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2009年1月20日前提供被告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但原告却未按期提供和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佳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