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谢超群与曾鲁久、交运运业公司、交运华阳分公司、财保成都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超群,曾鲁久,四川交运旅游运业有限公司,四川交运旅游运业有限公司华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68号原告谢超群。被告曾鲁久。被告四川交运旅游运业有限公司(简称交运运业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通济桥街66号。委托代理人何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交运旅游运业有限公司华阳分公司(简称交运华阳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通济桥街66号。委托代理人何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简称财保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老马路14号。负责人侯志军,财保成都市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超群与被告曾鲁久、交运运业公司、交运华阳分公司、财保成都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超群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超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超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5元,因原告谢超群家庭经济困难,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