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锦江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四川新华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电子音像出版中心、成都禾苗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蜀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华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四川电子音像出版中心,成都禾苗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蜀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四川新华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川平,四川新华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晓,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电子音像出版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槐树街2号。法定代表人廖明春,四川电子音像出版中心总经理。被告成都禾苗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梨花街2号(盐市口广场B座)3楼12号。法定代表人周红,成都禾苗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蜀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298号B区。法定代表人蒲晓燕,四川蜀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华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电子音像出版中心、成都禾苗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蜀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华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华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华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元,诉讼保全费520元,两项合计1007元,由原告四川新华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