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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纺纱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海××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纺纱有限公司,嵊州市海××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59号原告:嵊州市××纺纱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江××区。法定代表人:陈×。被告:嵊州市海××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环区××号。法定代表人:施××。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纺纱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海××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秋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