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陆建明与三江侗族自治县富强木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明,三江侗族自治县富强木行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18号原告:陆建明。委托代理人:钱林华、邱香珠。被告:三江侗族自治县富强木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广标。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明与被告三江侗族自治县富强木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建明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建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88元,减半收取3094元,由原告陆建明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