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安法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与黄甲、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黄甲,黄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安法商初字第50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项××。被告:黄甲。被告:黄乙。原告周××诉被告黄甲、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瑞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项××、被告黄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诉称:两被告系父子关系。两被告称有辆轿车可转让给原告,转让价10万元,并由黄甲与原告于2008年8月4日签订协议书一份。次日,原告预付2万元。因两被告无法交付车辆,由被告黄乙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个月内归还预付款。该款被告拖延至今,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甲答辩称:原、被告协商买卖车辆是事实,但原告从未付过款。被告黄乙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1.协议书一份,以证明被告黄甲、黄乙约定将一辆轿车转让给原告,由黄甲于2008年8月3日与原告签订协议的事实。被告黄甲质证对该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该协议未履行。2.借条一份,以证明原告于协议书签订后预付2万元给被告黄乙,后两被告未交付车辆,被告黄乙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承诺该款2个月内归还的事实。被告黄甲质证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称该借条涉及的借款与车辆转让无关。被告黄甲、黄乙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协议系被告黄甲与原告签订,借条系被告黄乙出具,原告称两者间存在关联,但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黄乙出具的借条内容真实确定,被告黄乙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黄甲称被告黄乙已偿还借款1.8万元,原告不予认可,两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黄乙于2008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人民币贰万元(20000¥)二个月之内还清。借款人黄乙.2008.8.8日”。该款被告黄乙未偿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黄乙向原告周××借款2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应按时偿还。原告要求被告黄甲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乙偿还原告周××借款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黄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宁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