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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事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船务有限公司与中交××局××司、JES某某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船务有限公司,中交××局××司,jes某某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事初字第9号原告:宁波市××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区××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某某。被告中交××局××司。省××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被告:jes某某。法定代表人:pr0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局××司、被告jes某某,ltd.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本院(2007)甬海法事初字第7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生效,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胡世新审判员  王佩芬审判员  许XX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