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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晟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厦门市××晟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42-1号原告:平湖××××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徐丰村。法定代表人:屠××。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厦门市××晟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号××大厦××1802。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曾×、赖××。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晟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2日以原、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平湖××××箱包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箱包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14元,减半收取4257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诉讼费7177元,由原告平湖××××箱包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茆仲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