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依琳广告工作室诉被告西安易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依琳广告工作室,西安易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西安依琳广告工作室。法定代表人刘国强,经理。被告西安易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依琳广告工作室诉被告西安易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依琳广告工作室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依琳广告工作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依琳广告工作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铁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