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叶伟、刘旭南等与慈溪市三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叶伟,刘旭南,慈溪市三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30号原告:袁叶伟,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原告:刘旭南,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三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乌山路254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叶伟、刘旭南与被告慈溪市三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叶伟、刘旭南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叶伟、刘旭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叶伟、刘旭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75元,由原告袁叶伟、刘旭南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科军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成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