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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希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希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73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希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016032-1)。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科技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茅开表,系董事长。被告: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5192520-7)。住所地:绍兴县柯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秋华,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希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希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希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9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