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服装有限公司与湖州××设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服装有限公司,湖州××设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203号原告:湖州××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区××楼××楼。法定代表人:金甲。委托代理人:金乙。被告:湖州××设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区××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设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8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95元,合计人民币3184元,由原告沈旗荣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