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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与宁波天心××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波天心××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26号原告:陈××。被告:宁波天心××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街道外山头村。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宁波天心××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巧浓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紫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