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再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与戎夫迪、赵孟群等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戎夫迪,赵孟群,魏根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再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秉全。委托代理人:吴锡梅。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戎夫迪。委托代理人:周正付。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孟群。委托代理人:赵孟杰。委托代理人:钱杨明。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根权。赵孟群、魏根权诉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线公司)、戎夫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慈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新国线公司、戎夫迪均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甬民三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国线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2008)浙民申字第40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忠良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向红、章青山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0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新国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锡梅,再审被申请人戎夫迪的委托代理人周正付,再审被申请人赵孟群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孟杰、钱杨明,再审被申请人魏根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7)慈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三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忠良代理审判员 徐向红代理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