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金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陇县城关水泥厂与贾剑英、陕西陈仓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水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金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陇县城关水泥厂与被执行人贾剑英、陕西陈仓置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水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1)金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一万元义务后,下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01)金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如果不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宝宁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