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秦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秦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西安市中医医院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二航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剑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兵,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秦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新街43号。法定代表人景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明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西安市中医医院,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黄琳娜,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冶明,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二初字第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安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兵,被上诉人陕西省秦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段明生,原审第三人西安市中医医院之委托代理人冶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初字第760号民事裁定;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 刚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代理审判员 童 超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