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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钱张荣与马志林、绍兴县孙端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张荣,马志林,绍兴县孙端镇人民政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999号原告:钱张荣,委托代理人:陈海根。被告:马志林,委托代理人:章来康。被告:绍兴县孙端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蒋国洪。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张光明。本院受理原告钱张荣诉被告马志林、绍兴县孙端镇人民政府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8元,减半收取2,334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马志林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