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09-01-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大众××社与杭州××浪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众××社,杭州××浪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92号原告大众××社,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陈甲。被告杭州××浪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绿都××广场写字楼××室。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众××社诉被告杭州××浪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众××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大众××社负担。审判员 吴凯斌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白洁 搜索“”